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等。
申请条件:经批准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办理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
9.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提供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事业单位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3.审核。网上审核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5.发证。核实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6.公告。对核准登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市政务中心C座319室)。
办理时间: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0554-6678889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2.经费来源证明
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4.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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