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等。
申请条件: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
办理材料:
1.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变更不同事项,还需提供下列其他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的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举办单位:同时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4.变更名称:同时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提交相关依据文件;
6.变更住所:同时提交住所证明,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7.变更开办资金:同时提交90日内资产负债表和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变更经费来源:同时提交相关依据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事业单位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3.审核。网上审核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变更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5.换证。核实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回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登记后的证书。
6.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的有关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市政务中心C座319室)。
办理时间: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554-6678889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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