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号)等。
申请条件: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的无需提交);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的无需提交);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需提供《关于申请简易注销XXX(事业单位名称)事业法人情况说明》(含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5.收缴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
办理地点: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市政务中心C座319室)。
办理时间: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联系电话:0554-6678889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2.关于申请简易注销XXX(事业单位名称)事业法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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