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补领
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等。
申请条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期、损毁、遗失。
办理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申请表》及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期、损毁证书换领)
2.现存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损毁证书换领)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遗失证书补领)
4.加强证书管理的改进措施;(遗失证书补领)
5.刊载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遗失证书补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证书换领、补领请求。
2.受理。换领证书的,由事业单位填报相关表格和材料,线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受理;补领证书的,由事业单位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网站进行申报。
3.审核。网上审核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换发、补发证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5.公告。对于补领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
6.发证。核实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换发、补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市政务中心C座319室)。
办理时间: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0554-6678889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领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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