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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30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皖编办明电[2006]10

 

各市、县(市)编办:

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全面组织实施阶段。各级编办要深刻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机构编制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做好改革中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调整。市、县两级可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调整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已单独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仍予以保留,列入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原机构性质不变,不新增人员编制;未单独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可按照“撤一建一”、资源整合的原则,调整设置政府直属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编办审核批准;也可设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调整所需编制原则上在原有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不新增人员编制。

二、关于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调整。各市、县将原分散的动物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集中,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组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直接从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市不单独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与市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合并设置,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新增人员编制。县(市)级调整设置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编制原则上在原有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按所辖乡镇数按每乡镇配备1名的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并报省编办审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独立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畜牧业重点乡镇或按区域设置分所。

三、关于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调整。整合市、县原有畜牧、兽医等技术机构和资源,组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编制在原有机构编制内调剂解决,不新增人员编制。

四、关于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调整。各市、县整合现有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中心)”,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合并设置,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新增人员编制。

五、关于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调整。将乡镇站所中公益性畜牧兽医职能分离出来,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兽医工作需要,按乡镇(或按区域)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所需人员编制在乡镇全额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仍按皖编办[2005]84文执行。

各地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统一报省编办审批。各县(市)应于11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市编办,各市编办于1210日前汇总报省编办审批。实施方案一式六份(省编办、省农委各三份)。全省兽医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原则上于200612月底前完成,2007年元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

 

                                         2006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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