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554-667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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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市政务中心C座3楼
附件:1.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附件2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登记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制作责任:制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5.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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