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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及纪律规定问答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及

纪律规定问答

 

一、机构编制常用概念

1、什么是行政机构?

答: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广义上的行政机构,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总称。狭义上的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置、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也称“政府机构”或“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构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2、什么是事业单位?

答: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3、什么是机构名称?

答:机构名称是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级别规格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级别规格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4、什么是机构级别?

答:机构级别是指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它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机构的级别能明确指挥和被指挥关系,能明确行政决策的效力关系,能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机构的级别与政府系统的机构级别相对应。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5、什么是机构管理?

答:指对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机构的数额、性质、规格、名称、职责等内容的确定和调整。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的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6、什么是编制?

答: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领导职数配置。狭义的编制也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7、什么是行政编制?

答: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全国行政编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8、什么是事业编制?

答: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9、什么是政法专项编制?

答: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

 

10、什么是编制管理?

答: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一定标准,确定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额,并实施调控与监督的活动。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各类编制总额;二是核定各级各类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三是核定机构的领导职数;四是对各级各类机构的编制使用进行管理。

 

11、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

答: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12、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13、什么是机构改革方案?

答: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规划。

 

14、什么是编制方案?

答:是对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某部门、某单位的有关编制所做的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基本内容。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15、什么是“三定”规定?

答:指对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印发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

 

16、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答: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7、什么是“一支笔”审批制度?

答: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工作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18、什么是机构编制事项备案?

答:部门或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就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的制定实施,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以及机构的设置、编制的分配和机构编制的调整等情况向上级编委呈报,具体由编办承办。

 

19、什么是机构编制核查?

答: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统一规范,对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20、什么是机构编制评估?

答: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效果、效益进行的评价。机构编制评估的内容是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配备和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21、什么是机构编制统计?

答: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在职人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数字统计和分析。


二、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

22、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2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适用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各类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24、《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条例》。

 

25、《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构编制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26、《条例》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编委的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27、《条例》规定的机构编制工作环节有哪些?

答:《条例》第三至六章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第七章对监督问责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28、地方各级党委(编委)的动议权限?

答: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29、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要求有哪些?

答: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30、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程序和权限有哪些?

答: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31、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就哪些内容进行审议?

答:(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32、如何理解“归口管理”?
    答:“归口管理”是长期以来党政机构各项工作管理中采取的一种领导方式,其核心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归口管理部门对被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挥关系,包括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另一方面,是被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部门的请示汇报关系,被归口管理部门的一些重大工作、紧急工作或意外情况,特别是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都要向归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

 

33、什么条件下才能制定或修订“三定”规定?

答: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34、编写“三定”规定草案初稿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35、“三定”规定草案初稿的审核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二)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五)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六)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七)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八)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

 

36、部门(单位)在执行“三定”规定时禁止哪些行为?

答: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7、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出现分歧怎么办?
    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38、机构审批权限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设立或升格副厅级及以上机构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或升格处级机构须经市委编委同意并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编委审批。设立或升格科级机构须在机构总数内按撤一建一原则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挂牌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实体化,不得单独设置内设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

 

39、领导职数和编制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

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和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40、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规范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并仍由党委主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三、纪律规定和监督问责

41、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答:指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纠正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的一项工作。

 

4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二)落实机构改革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三)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四)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43、机构编制工作严禁哪些行为?

答:(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44、机构编制事项禁止条条干预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45、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有哪些?

答: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46、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和审批联动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机衔接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复杂问题;坚持分类施策,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问题的特点,对症下药,力求纠正和解决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全程监督,源头治理;坚持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分级管理职责和上级对下级监督职责,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47、机构编制违规行为问责追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依据有哪些?

答:适用对象有三种,即三种问责情形可能涉及的行为主体。第一类是违反《条例》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及有关责任人。第二类是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负有查处和追责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第三类是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和第一类的主体重合。

适用依据,包括《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48、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答:(一)党委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出现重大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所辖地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维护和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不力,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49、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二)不按照“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机构编制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规定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各种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50、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追究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一)不按照审批权限、程序、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审批机构编制的;(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机编制管理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照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四)对反映机构编制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51、机构编制违规行为举报受理有哪些规定?

答: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12310”是全国机构编制系统统一举报平台,包括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受理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的举报。

 

52、“12310”受理哪些问题的举报?

答:(一)超编进人的;(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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